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
CJ/T95-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01-10批准 2000-06-01实施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的制定在国内尚属首次。本标准是在总结 “七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高效絮凝沉淀过滤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本标准应用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入或直接作为景观水体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
2 定义
2.1 再生水reclaimed wastewater
指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后排放的水的总称。
2.2 景观水体scenic water
分为两类,一类为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水体,另一类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水体。它们或全部由再生水组成,或部分由再生水组成(另一部分由天然水体组成)。
这两种景观水体均可作为城市绿化用水(不宜采用喷灌),但均不宜作为瀑布、喷泉使用。
3 技术要求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应满足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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